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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用心调解,被执行人主动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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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婧 李防震 黄金成  发布时间:2022-08-10 19:24: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昆玉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努力下,昆玉某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提出将2台起重机抵债12万元。

2019年7月25日,刘某、蔡某与昆玉某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由刘某、蔡某出资40万元帮助电气公司开展水泥电杆生产。约定:1.从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10月28日完成4000根水泥电杆的生产销售,乙方资金必须于2019年7月28日前汇入甲方账户;2.甲方必须保证每根水泥电杆完税后净利润人民币350元分红;3.2019年10月30日前,甲方必须以现金的方式全额返还乙方本金和分红款,共计1800000元整。协议签订后,电气公司只退还给刘某、蔡某合作资金40万元,对合作中共生产的800根水泥电杆,按每根350元红利计算,应给付刘某、蔡某分红的280000元却未提。刘某、蔡某多次到电气公司催要未果,2021年12月15日诉至昆玉市人民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电气公司于2022年5月1日前向原告刘某、蔡某支付合作红利款120000元。但在法定期限内,电气公司仍未履行,刘某、蔡某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昆玉市人民法院接到刘某、蔡某的执行申请,随即向电气公司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电气公司向法院表示暂时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贺某更是采取躲避的方式不与执行法官见面。

面对电气公司不积极配合的情况,执行法官及时调整思路,向电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企业询问情况。在多方询问下,了解到电气公司近两年经营不善,加之受疫情影响,在一定时期内确实没有偿还的能力。且电气公司作为招商引资引进来的民营企业,如果机械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有可能导致该企业雪上加霜,并挫伤民营企业的积极性。

鉴于特殊情况,执行法官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化解矛盾。

“不是我不愿履行,是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前两年因疫情,基本处于停产停工状态,还请再宽限一段时间。”

面对不敢直视说话的贺某,蔡某激动地说:“我们每次找你,你都是这番说辞,想和你好好商量怎么解决,你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借口不见,你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

“那为了还钱,我不是要到处跑去找生意吗,总不能天天在公司待着等着天上掉钱吧。”贺某耷拉着脑袋说。

……

听着双方当事人的各执一词,执行法官综合各项信息,准确分析被执行人心存侥幸的心理,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维护良好合作关系,帮助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司法服务保障上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得失。贺某意识到继续逃避不利于问题的解决,难逃执行,遂主动提出愿以2台起重机抵债用于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一致,签字画押并握手言和。

通过执行法官调整思路、因案施策,被执行人主动提出以物抵债,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又帮助被执行人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普法小课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物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责任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