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竟局、昆玉市博源康养殖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双方经磋商已自愿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特此公告。附: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人申请书;2.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