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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赚钱?赚出来的刑罚!3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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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宝利、王静  发布时间:2024-10-30 16:25:19 打印 字号: | |

只需提供银行卡,就能轻松赚到“好处费”,这样看似简单的工作吸引了不少人。

被告黄某、代某、盛某就是为了获取这样的“好处费”,“跑分”赚钱,组成团伙,为电信诈骗分子充当帮凶,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近日,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黄某等三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黄某经人推荐在手机上添加昵称为“墨xx”的人为QQ好友。2022年2月12日,被告人黄某因未找到工作,主动联系“墨xx”,“墨xx”告诉被告人黄某有个活可以挣钱,利用他人的支付宝,将博彩的钱帮他人转账,因担心他人转钱跑路,需要看住用支付宝转账的人,并且还需要被告人黄某缴纳2万元保证金。

2022年2月13日,被告人黄某按照“墨xx”的指令,盯着他人完成了一笔40000元的转账后,“墨xx”通过口令红包的方式付给黄某400元工资,随后被告人黄某向“墨xx”索要缴纳的2万元保证金,被告人黄某收到退还的保证金后,继续帮“墨xx”盯人转账,直至转账人的支付宝账户被限制使用。

被告人黄某与“墨xx”商量,由被告人黄某找人,通过银行先取现再转存的方式把钱转给“墨xx”,并约定进账金额的15%作为黄某的“好处费”。随后,被告人黄某劝其好友被告人盛某和代某跟着自己“跑分”赚钱,并许诺可以拿到转存金额15%的佣金。

为了赚快钱,被告人盛某、代某同意加入,遂形成以被告人黄某为首,被告人盛某、代某等人积极参与的犯罪团伙。

在某市酒店里,该团伙商议由被告人黄某负责对接上线和找提供银行卡的人及分配团伙成员的获利,被告人盛某、代某等负责涉案赃款的取现,再存入自己提供的个人银行卡,并按照上线“墨xx”的要求将涉案赃款转存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转移完成后,该团伙可获得转存金额的15%作为佣金,其中分配给提供银行卡的人5%-7%,剩余的8%-10%则由团伙成员平分。

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4月9日,由被告人黄某伙同盛某、代某等人组成犯罪团伙,利用38张银行卡接收涉案赃款,并通过取款、存款、转账、汇款等方式为上线转移赃款,其中被告人黄某、盛某个人名下4张银行卡是为收款、存款、转账之后,再提供给上线转款使用。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得到“好处费”9000元;被告人盛某得到“好处费”19000元;被告人代某得到“好处费”3600元。剩余的34张银行卡为收款、取款使用,其中19张银行卡涉及收取28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184253元。

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盛某、代某为获取报酬,明知是他人违法所得资金,而为其提供银行卡,协助将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盛某、代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盛某、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终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其前期所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其前期所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跑分”是指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到指定账户,随后赚取佣金的行为。简而言之,“跑分”其实就是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转移赃款提供帮助。

该起案件就是典型的电信诈骗案件中的所谓的“跑分”,案件中被告人黄某等人找来他人的银行卡,利用找来的银行卡收取诈骗来的钱,帮助取钱,把钱取出来后又转存到诈骗分子提供的上家的银行卡里,即取钱、转钱。取钱、转钱就是掩饰、隐瞒,找人、找银行卡、提供银行卡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法官温馨提示

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收款码等出售、出租给他人,这些出售、出租行为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也会让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更会让自己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结果是害人害已,务必引以为戒。

 
责任编辑:董卫乾